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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 47-2018)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6 浏览次数:656 文章来源:

  前海管理局,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大鹏新区城建局,各评价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47-2018,以下简称“新深标”)将于2018年10月1日实施。为更好地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10月1日后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至少应按照绿色建筑国家一星级或新深标铜级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国家二星级或深圳银级及以上标准执行。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采取自愿申报,需要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应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请。自2018年10月1日起,深标绿色建筑评价分为建成评价和运行评价,建成评价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使用率或入住率达到50%以上且运行一年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项目可进行设计预评价,但评价机构不再出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

  各评价机构颁发的标识、证书、编号规则应保持统一,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在年度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申请过程中,将优先考虑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高星级绿色建筑建成标识的项目。各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应政策、办法、措施,引导和鼓励项目申请绿色建筑建成标识和运行标识。

  四、请各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局建设科技与工业化处。

  特此通知。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2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