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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6 浏览次数:1056 文章来源: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13〕3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17〕2944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协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满足协会会员单位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需求,我会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供各有关单位在申请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时执行。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2.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2018年3月30日




附件1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发〔2016〕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13〕37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规范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17〕29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国家及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文件和标准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或建筑群进行评审,确认其绿色建筑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按工程建设阶段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种类型。


第四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技术咨询、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备案、颁发证书、归档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五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不收取费用,相关成本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七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应从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 协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应为省内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的,通过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新(改、扩)建的、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建筑或建筑群。


第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盖章后直接报送协会或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报送协会。鼓励设计、施工、物业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采用其他申报形式的,严格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将纸质版申报书、自评估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盖章后报送至协会,并应同步提交相应的电子版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评价流程




第十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家复审3个环节。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其他评价要求的,严格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是指由协会工作人员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是指协会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绿色建筑专家库中,随机遴选5-9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核查、质询、评议,形成评审意见,确定申请建筑星级的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专家复审是指专家复核申报单位提交的补充材料并给出复审结论的审查工作,复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和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协会网站予以公告,公布项目星级信息。对有异议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应向申报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公告后,协会按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备案项目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协会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要求,对公告项目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标志)。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采用其他形式制作和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标志)的,严格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标志)持有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涂改、冒用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标志)。


第二十二条 协会建立完整的评价标识工作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自评估报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档案信息表》、评审会会议材料、评价意见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项目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进行披露,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虚假资料、隐瞒项目实际情况的,一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的,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将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中,协会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违规泄露项目信息的,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中评审专家违反专家管理规定要求的,将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标志)持有单位转让、伪造、涂改、冒用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标志),将收回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标志),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rar

附件2:附件2.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rar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2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