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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9-09-20 浏览次数:565 文章来源:

8月23日上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王根小就该《条例》相关情况进行了发布。

据悉,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由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条例》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63条。《条例》具有以下四个特点:顺应发展大势,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条例,并在内容上独立成章,规定了绿色建筑执行范围;明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实现全过程监管,规范建筑工程程序中参与各方的主体行为,形成闭合管理;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推广应用;明确激励支持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同时,《条例》也有突破和创新,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列为执行范围;在太阳能应用方面,《条例》规定“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系统”;将建筑节能工程保修年限提高到了十年。《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十年”。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住房品质和人居环境、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低碳循环经济、建设美丽内蒙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2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