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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8 浏览次数:3036 文章来源:

建科〔2013〕44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243号令)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923号)文件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决定启动2013年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相关要求
    (一)单体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1.申报项目应为两年内可竣工的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1年内的,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优先支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房及精装修率30%以上的商品住宅开展绿色建筑示范。
    2.申报项目已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工程建设报批手续证明材料齐全,建设资金已落实。
    3. 申报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应用重大、先导、高新技术等示范意义突出的建筑不受规模限制。
    4.申报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申报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撑单位具有承担项目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
    5.示范项目验收须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二)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1.申报城区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有明确的名称与边界。
    2.申报城区已制定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对政府投资项目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设绿色建筑等,有明确的政策支持措施,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等环节有将绿色建筑纳入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优先支持已出台绿色建筑资金支持政策的城区。
   3.申报城区两年内绿色建筑建设目标不低于80万平方米,或者新建建筑面积的6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4.申报与实施主体必须为行政区人民政府,或行使政府职能的管理机构。
    二、申报程序
  (一)单体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1.单体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由建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附件1),组织编制可研报告(附件2),经项目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商品住宅、保障房等项目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至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联合行文申报。
    2.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821号)要求,自今年起,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还需填报项目实施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4),确保项目真实性。
   (二)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由所在城区政府或管委会提出申请(附件5),组织编制可研报告(附件6),经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申报。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公示、发布等工作;列入示范的项目将获得专项资金补助,且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绿色建筑示范或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三、申报时间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于4月2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申报文件和项目汇总表(附件7)一份、申报材料五份、电子文档等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申报材料各一份报送省财政厅),过期不予受理。
    申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郭  峥  0551-62871529
          综合计划处          陈立新  0551-6287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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