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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市四部门通知进一步做好装配式建造技术推广应用

发布日期:2021-07-22 浏览次数:474 文章来源:

六建科函〔2021〕445号


各县区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广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用范围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划分为重点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重点推进区域是指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市开发区、金寨县;鼓励推进区域是指舒城县、霍山县、霍邱县。2021年9月1日起,重点推进区域内城镇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或单体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预制水平构件,且楼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水平构件应用比例不小于70%。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底,鼓励推进区域的县区每年至少确定1-2个居住小区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建造∶2023年起,按重点推进区域要求推广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鼓励新建建筑项目在满足应用预制水平构件要求的基础上,积极采用预制竖向构件,逐步提高单体建筑的装配率。大跨、超高建筑及工业厂房原则上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鼓励重点抗震设防类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投资公共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二、各方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造技术应用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在设计任务书和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造技术应用要求,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装配式建造技术应用情况。(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可靠。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设计文件中装配式建造技术应用内容进行专项审查。(三)施工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造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等要求组织施工,确保质量安全。(四)监理单位在装配式建筑构配件进场验收时,应审查检测报告和质量证明文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未按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和违反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并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省、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质量保证体系。产品生产前应编制生产方案,出厂时应加强检验,并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和质量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应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实行驻厂监造,确保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三、保障措施(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在可研及初设审批阶段,对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未达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批。(二)对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注明装配式建造相关要求。(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完善生产加工过程检测、出厂验收相关制度。(四)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施工质量安全等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开展装配式建筑产品目录管理,建立工程样板房验收和装配式结构首层验收制度。四、其他事项(一)政府投资项目时间以立项批复时间为准,社会投资项目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时间为准;(二)项目总建筑面积是指出让(划拨)地块建筑计容总面积;(三)预制水平构件应用比例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计算;(四)因技术条件、建筑功能特殊等原因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后,可不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2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