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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建筑预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6 浏览次数:1285 文章来源:

皖建科协〔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协会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满足行业绿色建筑预评价需求,我会制定了《绿色建筑预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供各有关单位在申请绿色建筑预评价时执行。

    附件:1.绿色建筑预评价管理办法

          2.安徽省绿色建筑预评价申报书

          3.安徽省绿色建筑预评价自评估报告

          4.安徽省绿色建筑预评价申报声明


 


2022年1月4日   




附件1


绿色建筑预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预评价是指依据国家及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文件和标准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的建筑或建筑群进行评审,确定其绿色建筑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四个等级。

    第四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流程和要求组织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

    第五条 绿色建筑预评价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绿色建筑预评价不收取费用,相关会务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七条 绿色建筑预评价专家应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绿色建筑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 协会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接受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绿色建筑预评价项目应为省内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的,通过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筑或建筑群。

    第十条 绿色建筑预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盖章后直接报送协会或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报送协会。鼓励设计、施工、物业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采用其他申请形式的,严格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将纸质版申请书、自评估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盖章后报送至协会,并应同步提交相应的电子版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评价流程


    第十三条 绿色建筑预评价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家复审)、公示、归档等环节。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严格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是指由协会工作人员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请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是指协会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绿色建筑专家库中,随机遴选5-9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会议核查、质询、评议,形成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设计星级的评审工作。评审安排时间不超过受理后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专家复审是指专家复核申请单位提交的补充材料并给出复审结论的审查工作,复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项目应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编制预评价报告。对有异议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应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完整的预评价工作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将《绿色建筑预评价申请书》、《绿色建预筑评价自评估报告》、评审会会议材料、评价意见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后,协会按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备案项目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持有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使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告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涂改、冒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得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的项目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进行披露,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预评价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虚假资料、隐瞒项目实际情况的,一经查实,在预评价过程中的,中止评价;已经完成报告的,将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中,协会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违规泄露项目信息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中评审专家违反专家管理规定要求的,将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持有单位存在转让、伪造、涂改、冒用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等行为,将撤销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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