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banner
您现在的位置:通知公告 | 协会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0 浏览次数:721 文章来源:

皖建科协〔20237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协会在建设科技行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表彰和奖励为促进全省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会组织制定《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办法》(见附件),经会长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办法

2023322


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会员单位需求,充分发挥协会在建设科技行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全省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水平,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激发建筑业创新动力,表彰和奖励为促进全省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和个人,设立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建设科技奖)。

第二条 为做好奖励工作,保证建设科技奖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安徽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等规范文件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科技奖由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设立,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

第四条 建设科技奖评选实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重视结果、讲究高效的原则,以保证评选结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资金来源由协会承担,评奖过程中不得收取报奖单位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建设科技奖管理机构主要有:奖励办、专业评审组和奖励委员会。

第六条 建设科技奖流程主要有:申报、形式审查和受理、评审(技术审查)、公示、公告授奖。

第七条 奖励办(即秘书处)负责建设科技奖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组织申报文件,并负责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

第八条 专业评审组主要负责审查技术具体参数、路径、方法等指标,评定申报项目是否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经奖励办形式审查通过并受理的项目,提请专业评审组进行技术审查。专业评审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4名。根据年度申报项目专业领域、数量等实际情况,可同比例增设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即会长会)主要负责指导建设科技奖工作开展,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专业评审组推荐授奖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发布评审结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报建设科技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益;

3.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技术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由奖励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申报书,经所有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申报建设科技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第一完成单位应是我协会会员单位;

2.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在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技术载体项目为省内工程项目;

3.第一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第十三条 申报建设科技奖的项目第一完成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说明项目的主要创新点、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分析、学术及专利技术等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排序,名额应按照相应的奖励等级推荐(详见第三十二条)。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项目需于申报前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七条 同一人作为第一完成人的项目,每年度只能申报1 项。

第十八条 连续两年申报未获得授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1.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更高奖项的申报项目;

2.项目整体技术未应用或应用不满一年的;软件类或标准规范颁布实施不满六个月的;有工程依托的项目,工程项目未竣工验收的;

3.多项成果打包为一体的项目未附整体技术评价的;

4.其他不符合上述有关条款的。

第二十条 奖励办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予以受理,并在协会网站、公众号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建设科技奖奖励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奖比例分别为当年申报的形式审查通过项目的5%15%25%

第二十二条 建设科技奖评审标准:

1.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水平或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通过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带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成果,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三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提请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专业评审组成员应优先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专家库中遴选,评审采取线上网络或线下会议的方式,通过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三等奖项目需1/2 以上委员同意,二等奖以上项目需2/3 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从二等奖以上项目中遴选出不超过10%的项目,作为一等奖备选项目提请奖励委员会审议。奖励委员会对二三等奖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最终确定一等奖项目。奖励委员会应有2/3 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授奖项目,通过协会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 天。

第二十六条 建设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须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奖励办提出,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内容不实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三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非实质性异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六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推荐授奖项目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授奖项目奖励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额为: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

第三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向获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励证书。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设科技奖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和异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都可向奖励委员会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五条 参与奖励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由奖励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并视情节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单位和个人评奖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奖励办法自2023322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奖励办法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2469号